一、台電公司依據91年公布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於92年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送原能會審查並獲准核備後,依規劃時程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工作。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場址設置條例)於95年公佈。場址設置條例規定之選址主辦機關經濟部,經濟部及原能會指定台電公司為選址作業者,依據場址設置條例規定程序辦理選址工作。
三、經濟部業於101年7月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與「金門縣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惟因金門縣與台東縣兩地縣政府,對於選址公投尚有意見,未同意接受委託辦理公投。
四、台電公司除努力與地方政府溝通,期盼早日完成低放選址公投,另外刻正配合辦理場址設置條例修法工作,並研擬集中式貯存設施計畫,以做為應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