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除役計畫
核二廠除役主要分4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除役拆廠階段、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及廠址復原階段,以一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起算,至二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後25年為止。
根據政府的新能源政策,台電公司必須於民國107年12月前提出「核二廠除役計畫書」併同其他申請文件向原能會申請「除役許可」。
台電公司將以安全、嚴謹之程序,規劃及執行核二廠除役工作。除役相關之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均需符合相關法令,以保障工作人員及附近民眾健康安全,並維持環境及生態之健全。
核二廠空拍圖
核二廠除役計畫規劃圖
台電公司遵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採取拆除之方式進行核二廠除役作業規劃,未來將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工作。
核二廠除役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
核二廠除役時程規劃圖
核二廠之除役作業規劃,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將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電廠營運期間用過之核子燃料,將暫存於廠內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中,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除役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之廢棄物貯存庫中,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貯存。
核二廠未來完成除役後,除保留區(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外,其餘土地將朝電力事業用途來做規劃,如興建各類電力設施等。
核二廠外觀圖
除役計畫辦理情形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除役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依法需於運轉執照到期前3年提出核二除役計畫,台電公司於107年12月27日提出申請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原能會審查。
自108年1月21日開始進入實質審查,原能會規劃於18個月完成。實質審查作業期間,台電公司將配合辦理審查意見之回復,以執行原能會確認除役計畫之可行性。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台電公司依範疇界定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階環評調查與評估事項後,製定環評報告書送環保署進行審查。
核二除役時程表
環評報告辦理情形
台電公司於107年3月6日提報核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經濟部轉環保署查,並採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方式辦理。經環保署於107年5月23日審查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並於107年6月26日公告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107年8月3日至9月4日依二階環評應辦事項,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陳列作業,並於107年9月28日召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108年1月召開範疇界定會議,108年3月環保署檢送範疇界會議紀錄,目前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預計109年10月完成初稿送環保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