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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計畫簡介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是指用過核子燃料或經再處理後所產生之殘餘廢棄物,但我國目前並未進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因此高放射性廢棄物即是指「用過核子燃料」。

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與最終處置,台電公司是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用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三階段營運策略。用過核子燃料自反應爐退出後,先存放在廠內用過核子燃料水池中冷卻一段時間(又稱溼式貯存);之後移入乾式貯存設施,進行約40年之貯存,待最終處置場完工啓用後,再行遷移處置。

高放最終處置營運策略圖

最終處置

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基本要求是選擇適當的環境,將高放射性廢棄物永久安置,使其與人類生活圈隔離,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高放最終處置國際間曾考慮採用有海床、深井、冰層、太空及深層地質處置等方案,這些方案經過多年的研究後,公認以「深層地質處置」是最為成熟可行的一種處置方式。

所謂深層地質處置,是將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埋在深約300公尺至1,000公尺的穩定地質環境中,再配合金屬廢棄物罐、緩衝與回填材料等工程障壁系統,藉由人工與天然障壁所形成的多重障壁系統,有效圍阻或遲滯核種的外釋與遷移,以換取足夠的時間,讓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所含放射性物質在到達人類生活圈之前,其輻射強度已衰減至可忽略程度。

有關深層地質處置方式,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西元1991年發表之報告,相關處置及安全分析技術均已具備。由此可知高放射性廢棄物並非無解的難題。

高放最終處置多重障壁系統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