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方案,國際上係採深層地質處置方式,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西元1991年發表之報告,相關處置及安全分析技術均已具備。由此可知高放射性廢棄物並非無解的難題。
因為高放最終處置場選址開發涉及多元議題,需要較長的時間完成,國際上核能發電國家均採最終處置計畫與核電廠運轉平行推動的方式辦理。針對高放最終處置計畫的規劃與推動,各國均採階段式的方式進行,以期妥善進行計畫的推動、提昇民眾的接受度並保留決策的彈性,研究地區範圍由大到小,歷經「概念及規劃階段」、「區域調查階段」、「場址調查階段」、「場址精密調查階段」、「建造」等階段,並建置地下實驗室以驗證安全評估,因此推動時程均須歷經數十年的時間。如下圖:
(二) 技術研發、規劃、時程
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於95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經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依階段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95~106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117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118~127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128~133年)、「處置場建造」(134~144年)等五個階段,預計於144年完成處置場建造。
各階段之主要目標與如下:
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依我國法令(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採用國際公認適於處置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之深層地質處置與多重障壁之處置概念,所謂深層地質處置,是將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埋在深約300 m至1,000 m的穩定地質環境中,再配合廢棄物罐、緩衝與回填材料等工程障壁系統,藉由人工與天然障壁構成之多重障壁系統,以有效圍阻或遲滯核種的外釋與遷移,並且換取足夠的時間,使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所含放射性物質在到達人類生活圈之前,其輻射強度已衰減至可忽略程度,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