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Q&A

高放Q&A

1. 台灣地又不大,真的有合適的地點(蓋處置場)嗎?


台電公司於民國98 年提出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及民國106 年提出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分別彙整階段性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與地質環境之調查結果。根據地質構造長期穩定性初步調查研究所得科學證據,及綜合初步安全分析可行性評估結果顯示,台灣不論本島及外島,均確實存在潛在處置母岩,可供後續進行區域性的評選,依據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規劃,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係以全國為範圍進行地質普查,後續才會展開詳細調查並依法定程序進行選址,目前並未就特定地點或場址進行調查。

2. 臺灣是否找得到處置場址?


若僅就科學與技術的角度而言,臺灣是可以找得到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但處置場的評選除了須考慮地質及工程因子外,尚須綜合考量社會、經濟、安全、自然環境及政治等條件。

根據完成國際同儕審查之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顯示臺灣在地質處置相關技術方面已具有相當的基礎。選址專法完成立法後,只要有決心並獲得國人支持,臺灣可以逐步找到適合的處置場址。

3. 為什麼不把用過核子燃料送到國外(或原生產國)去?


國際間,部分國家立法禁止放射性廢棄物輸入;有的國家則不排除尋求合作處置的機會。依我國「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訂定策略:「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採境內、境外並重原則,積極推動;不論境外是否可行,仍應在境內覓妥處置場址備用。」,故台電公司認為如採國際合作方式進行最終處置,在技術、環保及經濟上均可有效執行處置場之建造、營運及後續監管,不但可以增加處置過程的透明度,亦能降低核子擴散的可能性。因此,國際原子能總署與歐盟等仍持續推動中,故台電公司亦密切追蹤其發展情形,努力尋求國際合作之機會。

4. 臺灣是否已決定處置場址?


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即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臺灣目前(111)尚未確定場址。
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臺灣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相關選址作業的原則、標準及程序內容尚待形成國內共識。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處置計畫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規劃於127年才會確定最終處置場址。

5. 區域篩選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哪些?


根據國際經驗顯示(Sam Emmerechts, 利害關係人參與核能決策研討會,2017/01/17, NEA/OECD),區域篩選的利害關係人包含:

1. 政府和政府機關(包括中央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2. 公眾(公民)和外國居民。
3. 非政府組織。
4. 民間社團。
5. 設施所在地之當地社群。

6. 既然現在沒有選址法規,那金門地區被排除的依據是甚麼?我家可不可以被排除?


金門地區(含金門本島、烈嶼、大、二膽等)因涉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國家公園及人口密度等因素,依據「自來水法」及「國家公園法」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之規定,金門大部分地區已被排除在外。

若住家位處目前法規已明定禁止開發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飲用水管理條例)、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法)、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及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除非現行法規規範有變更,否則該住家就會被排除在外。

7. 建議調查區域的評選及核定是否有納入公眾溝通及公民參與?


世界上場址評選已有進展的國家,不論其政治、法規及文化體制為何,都是採用階段式的評選方式,並納入公眾溝通及公民參與機制,逐步向前推展其場址評選作業。臺灣未來制定選址專法時,應會參考國際經驗,納入民眾溝通及公民參與機制。

8. 國際間目前有幾個國家選定最終處置場址?


針對民用核電廠所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目前已選定最終處置場址的國家有芬蘭、瑞典及法國三國。其中,芬蘭已獲得最終處置場建造許可並正在興建中;瑞典有可能於近期內取得最終處置場的建造許可。

9. 所謂「公開透明的程序」詳細內容為何?


「公開透明的程序」係指依法制定且公告的程序,以具備約束力及執行力,並由明確授權的權責單位,執行程序並公開執行成果,以方便利害關係人針對自身利害的相關議題,能順利有效地反應意見至權責單位。

10. 誰來核定「建議調查區域」?


我國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故目前尚無法確定由誰核定「建議調查區域」。惟最終處置場址選址的各項作業,必須在透明、公開及公平條件下,依法辦理。在國際間,選址相關工作由專責機構執行,專責機構直接向所屬部會或專設委員會等管理機關負責,並依法由權責機構進一步核定。

被核定的地區,當地居民的意見是否有被徵詢?我國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因而並無被核定的調查區域或場址。參照世界上場址評選已有進展的國家,不論其政治、法規及文化體制為何,都是採用階段式的評選方式,聽取並慎重考量公眾及利害相關人的意見,逐步往前推展場址評選作業。政府未來制定選址專法時,應會參考國際經驗,確保地方政府及民眾的意見會被徵詢及尊重。

11. 各項調查工作的成果及可信度如何?一般民眾如何得知各項成果之內容?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研究調查成果,均經過主管機關邀集國內相關領域專家及學者審查,如台電公司提出SNFD2009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即經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並公布。另,台電公司於106年提出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亦送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進行國際同儕審查,以確保各項成果的嚴謹度及可信度。
未來主管單位亦會隨著計畫的推動,將各階段調查成果公布於網站,供民眾參考及表達意見。

12. 被調查的區域是否有回饋金?


國際間對於設址當地社區提供的回饋方案不一,有的方案在選址過程中施行,有的則是於場址確定後才會啟用,國際上現行的回饋執行方式,可作為我國規劃的參考。由於回饋方案須透過社會、經濟、法律及管理等不同面向進行考量,所以未來的候選調查區域,是否會設置回饋金制度,端賴立法院充分討論專法之選址程序並通過立法,依法定程序辦理。

13. 既然已經有原能會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 為什麼還要甚麼選址法規?


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原則,我國既然已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理所當然,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的選址作業程序,也必須有對應的選址專法,供執行單位遵循。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1條訂定並公布實施的法規,用以規範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安全原則;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於權責所訂定的內部行政規則,係為未來審查場址設施安全的技術性規範。兩者均未涉及最終處置的選址作業程序,但選址過程事關重大,未來仍需具備法律位階的選址專法予以規定。

14. 原能會訂定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各項要求的數值是怎麼訂出來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參照國際高放射性廢棄物深層地質處置選址經驗,初擬規範之草案,並廣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意見,經召開多次討論會議,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以作為未來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安全審查之技術規範。

15. 既然台電一直強調最終處置設施很安全,為什麼還要定人口密度的要求?是不是人少的地方或是原住民比較好欺負?


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性的要求,方可運轉。目前,針對處置場址篩選的人口密度限制,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4年4月24日訂定發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第6條:「場址不得位於高人口密度之地區。此指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之鄉(鎮、市、區)」之規範辦理,但該規範訂定目的,係作為未來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安全審查之技術規範,並非法律規定;未來選址相關作業,將依專法之規定辦理。

16. 核電都是都市人在用,篩選的時候又定人口密度上限,把核廢料丟給人少的地方,不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


電力調度是全國綜合考量,核電並非僅提供給都市人使用。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即用過核子燃料)的最終處置,臺灣目前尚未確定場址。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

目前,針對處置場址篩選的人口密度限制,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4年4月24日訂定發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第6條:「場址不得位於高人口密度之地區。此指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之鄉(鎮、市、區)」之規範辦理,但該規範訂定目的,係作為未來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安全審查之技術規範,並非法律規定;未來選址相關作業,將依專法之規定辦理。

17. 剩下的地區如果都不同意,核廢料該何去何從?


若臺灣未來無法興建處置場,則對於核電廠已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僅能進行「長期性」的就地貯存及監管作業,由國人共同承擔地表長期管理的風險(如人為疏失、恐怖攻擊、颱風、海嘯、土石流等災害)。

18. 高放最終處置場所貯放之用過核子燃料放射性極高,長期貯放時間數十萬年以上,有必要目前就急著決定進行建議調查區域嗎?建議可以先安全貯放在核電廠,可以就近監管比較安全。


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採用地質處置,是目前國際間認為較具可行性的最終處置方法,且各國均經過數十年的技術發展及實地調查,建構符合該國地質特性的處置設計及技術。台電公司參考國際發展策略,並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進行處置計畫的技術發展、調查與評估作業,以規劃後續階段工作及選址專法立法之參考。

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暫時性」的貯存作業,因可有效降低其溫度,有利於後續最終處置的運轉作業,是一必要性措施。然而,「長期性」的貯存作業,需要妥善的就地監管,並承擔地表長期管理的風險(如人為疏失、恐怖攻擊、颱風、海嘯、土石流等災害)。即便未來在核電廠內進行長期性的貯存及監管作業,在國內現有法規的規範下,台電公司亦必須確實按規劃內容及期程目標,妥善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相關工作。

19. 台電公司有何權力可以提出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


台電公司係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依既定時程研提「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的研究結果,並非依法已核定之建議調查區域;目前所建議之篩選作業流程及考量因子,僅供作為後續制定選址專法及選址作業的參考,未來一切選址準則及其作業,必須依法辦理,以免產生爭議。

20. 台電公司已決定處置母岩為花崗岩了嗎?如果是,選擇性是否太少,如果這小部符合地區都不同意,根本沒法找到候選場址調查區域。


我國曾探討過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潛在處置母岩包括:花崗岩、泥岩及中生代基盤岩。根據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研究結果顯示,花崗岩與中生代基盤岩均有處置的潛能,至於西南部泥岩區,則因斷層構造多、泥貫作用明顯,且具油氣開採潛能,不適合作為地質處置設施的考量地區。

SNFD2017報告的國際同儕審查結果顯示,我國有足夠能力和調查評估方法,而地質處置所需的科學依據,均引用自可靠的科學文獻且經過合理的論證,且報告中所展現地質特性調查及解析技術水準,並不亞於其他國家在相似調查階段所採用的技術。

21. 東部已被封井,顯而可見,台電之地質調查結果根本無代表性,如何可以提供技術之基本資料供後續決定候選場址調查區域?


雖然調查井已被封閉,然而長期以來,東部各項公共工程與科學研究案中,仍有諸多現場調查數據及研究資料,可供參考與評估之用,並非毫無代表性。且除了地質鑽井外,國內已發展出許多非破壞性調查評估及解析技術(如空中地球物理探測),其調查資料亦可作為地質構造研判的依據。

22. 連美國這麼強大幅員廣闊之國家都沒辦法找到建議候選場址調查區域,臺灣如何有此條件找到?


針對民用核電廠所產生高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美國原已選定最終處置場址(內華達州雅卡山),但因民意反彈導致後續作業停滯。芬蘭與瑞典皆已確定最終處置場址。芬蘭雖然在處置技術方面與瑞典緊密合作,但因比瑞典更先取得民眾的接受,故比瑞典更早確定最終處置場址並順利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取得建照的國家;芬蘭的國土面積僅為美國的1/29。

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的研究結果顯示,臺灣也有適合作為最終處置的岩體,至今均尚未發現不利於最終處置的天然因子,可供考量做為「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

23. 低放處置計畫之選址都受阻,可見高放選址更行不通,請停止相關計畫,以節省公帑。


經濟部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簡稱低放選址條例)規定,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金門縣烏坵鄉」、「臺東縣達仁鄉」等2處建議候選場址。惟後續並未獲得金門及臺東縣政府同意,接受協助辦理法定低放場址地方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經濟部仍持續與2縣政府溝通,爭取同意協助辦理公投選務工作事宜。另外,為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等業務,經濟部亦於102年11月18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研擬解決現行放射性廢棄物營運遭遇困難之對策或替代方案。

高放射性廢棄物(即用過核子燃料)是既存的事實,妥善處置是我們這一世代責任,不能將問題留給後代。雖然目前尚無選址專法作為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依據,但目前已參考國際經驗及考量國內環境,積極推動專法之立法。在國內現有法規的規範下,台電公司必須遵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及期程目標,妥善執行相關工作。

24. 建議把候選調查區域選在總統府或台電公司,以示政府之負責。


政府在此議題上,一向秉持「依法行政」及「公開透明」的作法,以負責任的態度,來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事宜。任何地區只要未被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均可考量進一步評估其是否符合處置安全性的需求。

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且應以處置安全性及民眾接受度做為場址評估的考量重點。未來期能透過公開討論及各界的意見回饋,建立公開、公平及合理可行的選址作業流程,共同面對及解決高放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難題。

25. 高放最終處置需達數十萬年之安全貯存,臺灣根本沒有此科技及地質條件,此選址程序應立即停止。


台電公司於98年提出SNFD2009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該報告彙整我國過去最終處置計畫研究成果,經行政院原能會審查,已初步確認國內具有「相關技術能力」及「潛在處置母岩」。

台電公司於106年提出SNFD2017報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送交國際同儕審查,經「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際審查小組審查結果顯示,我國有足夠能力和調查評估方法,而地質處置所需的科學依據,均引用自可靠的科學文獻且經過合理的論證,且報告中所展現地質特性調查及解析技術水準,並不亞於其他國家在相似調查階段所採用的技術。

台電公司參考國際發展策略,並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進行處置計畫的技術發展、調查與評估作業。

26. 政府如何落實候選場址調查區域之(篩選)過程,推動落實公民參與?


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推動落實公民參與。「公開透明的程序」係指依法制定且公告的程序,以具備約束力及執行力,並由明確授權的權責單位,執行程序並公開執行成果,以方便利害關係人針對自身利害的相關議題,能順利有效地反應意見至權責單位:

  1. 關於選址專法:最終處置場址的篩選作業,必須在公開、公平條件下,依法行事;臺灣目前尚未完成選址專法的立法,相關選址作業的原則、標準及程序內容尚待形成國內共識。台電公司參考國際發展策略,並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的規劃內容,採階段性目標導向之逐步發展策略,進行處置計畫的技術發展、調查與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