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第 3 季 核一廠除役工作進度報告

108 年第 3 季 核一廠除役工作進度報告

一、台電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以下簡稱核一廠)一號機運轉執照已於 107 年 12 月 5 日屆期後,於隔(6)日起進入除役期間;二號機運轉執照則將於 108 年 7 月 15 日屆期。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3 條,必須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 3 年前提出除役計畫之規定,已於 104 年 11 月 25 日檢附申請書、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等,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申請除役許可。

二、原能會於 106 年 6 月 16 日召開核一廠除役計畫綜合審查聯席總結會議,會議中決議,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經審查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及第 3 款「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核一廠除役計畫於 106 年 6 月 28日審查通過。

三、核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已於 108 年 3 月 18 日經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審查後建議通過,並於 108 年 5 月 15 日經環保署第 355 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審查通過,台電公司將積極配合環保署辦理「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核備作業,以完成除役許可核發要件,俾利原能會依法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

四、第一核能發電廠一、二號可申請案,經原能會審查合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業於 108 年 7 月 12 日核發除役許可,並自 108 年 7 月 16 日起生效,正式啟動 25 年除役工作。

五、台電公司將遵照原能會要求,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取得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希望能同意台電公司少量使用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俾利儘早移出核反應器內之用過核子燃料,以利遂行除役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