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除役計畫
核三廠除役主要分4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除役拆廠階段、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及廠址復原階段,以一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起算,至二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後25年為止。
根據政府能源政策,台電公司必需於民國110年7月前提出「核三廠除役計畫書」併同其他申請文件向原能會申請「除役許可」。台電公司將以安全、嚴謹之程序,規劃及執行核三廠除役工作。除役相關之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均需符合相關法令,以保障工作人員及附近民眾健康安全,並維持環境及生態之健全。
核三廠空拍圖
台電核三廠除役計畫時程說明圖
台電公司遵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1條之規定,採取拆除之方式進行核三廠除役作業規劃,未來將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工作。
核三廠除役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
核三廠除役時程規劃圖
核三廠之除役作業規劃,將採取立即拆除之方式進行,並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將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電廠營運期間用過之核子燃料,將暫存於廠內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中,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置完成後,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除役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之廢棄物貯存庫中,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三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三年前(即110年7月) 提出除役計畫,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同意核發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核電廠除役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核三廠外觀圖
台電公司核三廠一、二號機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13年7月26日及114年5月17日屆期,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將如期除役。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3年前提出除役計畫之規定,將於110 年7 月26 日前向主管機關原能會申請除役許可。
另台電公司已於108年8月13日向環保署提出核三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環保署於108年9月25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63次會議討論同意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台電公司已依據環評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中,後續將配合環保署審查作業,以期儘速通過環評審查。
核三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表